在食品型態越來越多樣化的今天,包裝食品在日常生活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食品營養標示」儼然成為消費者選購食品的指標之一。SGS可協助業者遵循政府法規要求,將產品的營養相關資訊正確地標示在包裝上(營養標示),除了可作為消費者選擇食品的依據外,也代表了食品業者對產品負責的態度。
營養標示包含哪些項目?
為了提供食品業者更便利的服務,SGS除了提供台灣營養標示法規所要求的八項營養成分分析服務 (台灣八大營養標示套裝)外,也提供其他自願性標示他營養成分的測試服務,像是膳食纖維、脂肪酸、胺基酸等。針對有外銷需求的食品業者,SGS也提供中國大陸、香港及美國的營養標示成分分析套裝服務喔!
- 台灣八大營養標示成分
- 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鈉。
- 其他營養成分項目
- 胺基酸 (游離胺基酸、水解胺基酸、GABA…)
- 膽固醇
- 脂肪酸 (EPA、DHA、ω3/ω6、多元不飽和、單元不飽和…)
- 個別糖類 (果糖、蔗糖、葡萄糖、麥芽糖、乳糖、半乳糖)
- 糖醇 (甘油、赤藻糖醇、木糖醇、山梨糖醇、甘露糖醇、巴糖醇、乳糖醇、麥芽糖醇)
- 膳食纖維、水溶性/非水溶性膳食纖維、菊苣纖維、聚葡萄糖、難消化性麥芽糊精維生素A、D、E、K、維生素C及B群
- 礦物質
- 茄紅素、胡蘿蔔素、葉黃素
- 牛磺酸、葡萄糖胺
- 其他國家營養標示成分分析套裝
我的產品需要營養標示嗎?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營養標示,除符合免除提供營養標示規定之包裝食品,市售完整包裝的食品皆必須有營養標示。
延伸閱讀:SGS營養成分分析及檢驗服務介紹
哪些包裝食品是非法規強制要求營養標示呢?根據「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有兩種包裝食品可以不需要進行營養標示,分別是
未有營養宣稱的包裝食品和
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其中未有營養宣稱之包裝食品包含:
(一) 飲用水、礦泉水、冰塊。
(二) 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冷藏或冷凍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液蛋及水產品。
(三) 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咖啡、乾豆、麥、其他草木本植物及其花果種子。
(四) 調味香辛料及調理滷包。
(五) 鹽及鹽代替品。
(六) 其他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得以「0」標示之條件者。
除了市售包裝食品外,根據衛福部公布「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Q&A」的解釋,散裝食品不適用「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因此目前也暫時不需要進行營養標示。
雖然「未有營養宣稱之下列包裝食品」、「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及「散裝食品」三類的食品並未強制營養標示,但如果販售業者自願提供,也必須要如實標示喔!
什麼是散裝食品?
前面提到除了兩類的包裝食品,其他市售包裝食品都必須有營養標示,但散裝食品不在規定的範圍,但什麼是散裝食品呢?
根據食安法施行細則第20條,所謂的散裝食品是指陳列販售時無包裝,或雖有包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屬於散裝食品的範圍。
- 不具啟封辨識性 (包裝無法辨別是否開啟過,例如:以金屬線或塑膠繩綑綁,將包材臨時封口。)
- 不具延長保存期限 (例如:以保鮮膜包裝後無法延長保存期。)
- 非密封 (例如:塑膠袋打結。)
- 非以擴大銷售範圍為目的 (例如:產品僅定點販售,製造與販售為同一個地點。)
例如一般市場所販賣經保鮮膜包裝的滷味豆干、購買時當場封口包裝的食品、即食鮮食食品 (御飯糰、各式便當、各式沙拉、截切水果盒、各式三明治),大多都屬於散裝食品,不屬於強制營養標示的範圍。
錠狀與膠囊狀食品的營養標示?
若您的產品屬於添加維生素、礦物質作為營養添加劑的錠狀與膠囊狀食品如果,則必須參照「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而非「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喔!
若您需要營養成分分析或其他測試服務,歡迎您馬上詢問!
★ 手機瀏覽可直接證食安心
LINE詢問!
★ 或直接
留言寫下您所需的服務需求
★ 或直接電話撥打諮詢專線:
台北食品服務部 (02)2299-3279 EXT. 6650~6659
台中食品服務部 (04)2359-1515 EXT. 2701~2704
高雄食品服務部 (07)301-2121 EXT. 3250~3259
好用連結:
如果您有營養標示換算的煩惱,或想更進一步了解食品標示法規的相關內容,歡迎參考我們所整理的資訊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