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食品相關檢測
SAFETY AND INSPECTION OF FEEDS AND PET FOODS
服務內容:營養標示 / 病原微生物 / 黃麴毒素 / 重金屬 / 農藥
「寵物」是指犬、貓和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常常也被視為家庭成員,因此飼主們也特別重視寵物食品的品質與安全性,在「動物保護法」的規定下,寵物食品應標示其營養成分及含量,在安全性方面則需要符合「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寵物食品標示
依照農委會「動物保護法」第22-5條規定: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之上標示品名、重量(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主要原料、添加物、營養成分及含量、業者資訊、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保存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標示之事項等。
營養標示的部分,目前沒有統一格式或強制標示項目,可以參考食品營養標示熱量、碳水化合物、蛋白質、脂肪、鈉或其他產品宣稱之營養素含量,也可參照美國規範標示水分、粗蛋白質、粗脂肪、粗纖維、灰分、熱量等,除此之外,礦物質如鈣、鎂、磷也是寵物食品經常分析的營養成分。針對以上這些常見的營養標示成分,SGS都可提供對應的營養標示檢測服務。
寵物食品營養標示測試服務 |
測試項目 |
備註 |
五大營養標示 (粗蛋白質、碳水化合物、粗脂肪、鈉、灰分) |
基本項目 |
五大營養標示+粗纖維 (粗蛋白質、碳水化合物、粗脂肪、鈉、灰分、粗纖維) |
美國規範標示項目 |
鈣、鎂、磷 |
常見礦物質成分 |
其他宣稱成分 |
視寵物食品的特殊宣稱而訂 |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將常發生於寵物食品之有害物質區分為病原微生物、黴菌毒素、重金屬、農藥、保存劑與抗氧化劑、有害化學物質分等六大類,內容整理如下:
分類 |
寵物食品殘留容許量標準 |
病原微生物 |
沙門氏菌(Salmonella) |
不得含有 |
李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 |
不得含有 |
致病性大腸桿菌(Pathogenic Escherichia coli) |
不得含有 |
產氣莢膜梭菌(Clostridium perfringens) |
不得含有 |
黃麴毒素 |
20 ppb |
重金屬 |
砷 |
- 含有水產動物或藻類及其產品者,於12%含水率時:無機砷2 ppm,總砷10 ppm。
- 未含前目產品者:總砷2 ppm
|
鎘 |
2 ppm |
鉛 |
5 ppm |
汞 |
0.4 ppm |
農藥 |
阿特靈及地特靈(Aldrin and Dieldrin) |
0.01 ppm |
蟲必死(BHC) |
0.01 ppm |
滴滴涕(DDT) |
0.1 ppm |
安特靈(Endrin) |
0.01 ppm |
飛佈達(Heptachlor) |
0.01 ppm |
保存劑及抗氧化劑 |
衣索金、丁羥甲苯(BHT)及丁羥甲醚(BHA)含量總和 |
150 ppm |
衣索金 |
75 ppm |
亞硝酸鈉 |
100 ppm |
有害化學物質 |
三聚氰胺 |
2.5 ppm |
丙二醇 |
貓用之寵物食品不得檢出 |
輻射 |
銫134、銫137(Cs-134+Cs-137) |
600 Bq/kg |
寵物食品風險項目
「市售寵物食品包含飼料、罐頭與零食等,甚至有保健寵物食品等,並沒有針對產品特性之風險去進行產品檢測項目分類,因此業者可能沒辦法瞭解自家產品可能會遭遇的風險為何?SGS將寵物食品的各種風險因子以及檢測項目列表歸類,提供給相關業者參考。
寵物食品危害風險因子及建議檢測項目 |
適用時機 |
風險類別 |
法規規範項目 |
建議/自主管理項目 |
產品原物料、製程、運送、或保存不當 |
微生物 |
沙門氏菌、李斯特菌、致病性大腸桿菌、產氣莢膜梭菌 |
大腸桿菌、大腸桿菌群、黴菌 |
以大宗穀物製作,黴菌在適當條件下容易進入產生真菌毒素 |
真菌毒素 |
黃麴毒素 |
赭麴毒素A、伏馬毒素、玉米赤黴毒素、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T2毒素等。 |
避免食用過多重金屬 |
重金屬 |
砷、無機砷、鎘、鉛、汞 |
|
避免食用過多藥物 |
藥物殘留檢驗 |
阿特靈及地特靈 、蟲必死、滴滴涕、安特靈、飛佈達 |
氯黴素類、四環黴素類、動物用藥多重殘留分析、多重農藥殘留分析 |
避免添加物及其他人為加入之有害物造成動物負擔 |
食品添加物、有害物檢測 |
抗氧化劑 (衣索金、 BHT、BHA)、亞硝酸鈉、輻射、三聚氰胺、丙二醇 |
塑化劑、順丁烯二酸、防腐劑、調味劑、色素等 |
寵物食品安全性,並非單靠政府立法與監督即可達成,業者更應該提升自主管理能力,強化產品品質,並透過消費者或消費團體不斷地重視與要求生產業者,以達到三贏結果。
相關法規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