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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1

牛肉原產地強制標示 101年9月12日正式實施

內文出處 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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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原產地強制標示 101年9月12日正式實施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從本(101)年9月12日起,只要是販售「散裝牛肉」的場所如南北貨販賣店、量販店、傳統市場、便利商店、雜貨店、超市或大賣場等,以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如速食業、餐廳、小吃攤、美食街、牛排店及夜市等,均須依規定強制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另自本(101)年9月20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泡麵、牛肉乾等),亦須清楚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違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

宜蘭縣衛生局表示,自本(101)年度積極輔導使用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863家業者完成牛肉來源標示張貼,有220家申請完成「拒用瘦肉精自主管理商店安心標章」認證,另配合衛生署於11日公告增訂牛肌肉中萊克多巴胺之殘留容許量為10ppb,於新法施行條例實施後,除賡續推動認證外,同時亦請業者研議設置「不含萊克多巴胺的牛肉專區或標示」,提供消費者「安心選擇放心購買」之權益。

劉建廷局長呼籲宜蘭縣業者,自即日起務必清楚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來源,該局將動員衛生局所稽查人力,針對包裝、散裝食品,以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分階段完成地毯式稽查,如未標示依法可處3萬至15萬元;標示不實可處4萬至20萬元,如果是容器或包裝食品未標示或是標示不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也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販賣;有關牛肉產地標示相關公告及問與答資訊,請至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公告專區查詢,另業者若需索取牛肉標示之貼紙,或民眾有任何疑慮,可撥打諮詢專線9332779洽詢。

關鍵字: #瘦肉精 #萊克多巴胺 #散裝食品 #食品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