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飼料添加物萊克多巴胺之管理政策,行政院根據三次跨部會技術諮詢小組專家會議評估結果,以國民健康、尊重專業為基礎,提出「安全容許、牛豬分離、強制標示、排除內臟」的十六字政策原則。立法院亦三讀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與牛肉萊克多巴胺殘留有關之安全容許量及強制標示修法案,並於101年8月8日正式公布。
行政院衛生署依據國家政策方向,在「安全容許」上,參考國際毒理及殘留試驗評估報告,引用國人最新攝食調查結果,且考量特殊族群個體差異,進行牛肉中萊克多巴胺風險評估後,以科學實證為基礎訂定其殘留安全容許量。
針對牛肉中萊克多巴胺之殘留安全容許量,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7月31日召開食品安全與營養諮議會進行討論,委員同意採取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所通過之牛肉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0.01 ppm進行估算,在設定所食用的牛肉全部含有0.01 ppm的萊克多巴胺之嚴苛條件下,經飲食所攝入的萊克多巴胺含量僅佔每日容許攝食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 1 微克/公斤體重/天(μg/kg bw/day)之0.5%,遠低於每日可接受的量,此表示牛肉若殘留0.01 ppm以下的萊克多巴胺,對人體產生之健康危害風險是在可接受範圍。擬具「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增訂牛肌肉中萊克多巴胺之殘留容許量為0.01 ppm。
衛生署已於101年8月15日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允許”牛肉的肌肉組織”中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殘留容許量0.01 ppm (10 ppb),也預告供應含牛肉及牛肉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的相關規定,一旦衛生署正式公告實施日期後15日內將開始全面稽查抽驗市售產品,肉品原料、加工品、飼料等產品的萊克多巴胺含量以及是否有其他種瘦肉精的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