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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食藥署公布107年度中國大陸大閘蟹邊境查驗情形

內文出處 衛福部食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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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公布107年度中國大陸大閘蟹邊境查驗情形

食藥署公布本(107)年度中國大陸大閘蟹邊境查驗情形,截至107年10月23日為止,完成查驗程序為24批(淨重107,667公斤),其中21批經查驗合格放行,3批檢驗結果超出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品含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處理規範限量標準。

        食藥署公布本(107)年度中國大陸大閘蟹邊境查驗情形,截至107年10月23日為止,完成查驗程序為24批(淨重107,667公斤),其中21批經查驗合格放行,3批檢驗結果超出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品含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處理規範」限量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評定不合格。
 
        本案同時查獲業者違反具結先行放行規定,在尚未取得產品輸入許可前,擅自移動、啟用或販賣,全案目前已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辦中,食藥署將配合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調查。
 
        中國大陸大閘蟹產品之輸入採逐批查驗,除書面審查外,尚須經臨場查核及檢驗等步驟。自中國大陸進口大閘蟹,必須來自其認可之31家合格中國大陸大閘蟹養殖場,並檢附其出具之「動物衛生證書」。目前台灣邊境查驗,中國大閘蟹之檢驗項目包含65項動物用藥 (硝基呋喃代謝物類、氯黴素類、四環黴素類、 孔雀綠及其代謝物、48項多重藥物殘留)、重金屬及「戴奧辛與戴奧辛類多氯聯苯」檢驗項目等。

        經邊境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之產品,將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規定,要求業者退運或銷毀,另針對不合格產品來源場之輸臺大閘蟹,必要時不排除採取暫停受理食品輸入查驗申請措施,並依據食安法第52條規定,將相關產品資訊公布於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


        食品檢出戴奧辛不符限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可處6萬至2億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食藥署重申,為確保食品安全及維護國人健康,對於違規或不法之業者,將嚴懲重罰。產品未取得輸入許可前,不得移動、啟用或販賣,若經查獲違反規定將依法暫停受理食品業者具結保管之申請,倘有擅自販售者,併將處販賣價格1至20倍之罰鍰。
 

關鍵字: #大閘蟹 #戴奧辛 #戴奧辛類多氯聯苯 #65項動物用藥 #中國大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