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精進食品管理及完善產製供銷紀錄建立,並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 製造、加工、調配業者之產品流向資訊增列回收、銷貨退回、不良相關紀錄,並新增庫存、報廢(含逾有效日期)原材料及產品相關紀錄。(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 輸入業者之產品流向資訊增列回收、銷貨退回、不良相關紀錄,並新增庫存、報廢(含逾有效日期)產品相關紀錄。(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 販賣、輸出業者之產品流向資訊增列回收、銷貨退回、不良相關紀錄,並新增庫存、報廢(含逾有效日期)產品相關紀錄。(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 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條)
屬經公告應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倘未建立或未以電子方式申報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依食安法第48條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另倘建立或電子申報之資料不實,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詳細資訊: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