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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WR包裝材料綠色未來:歐盟發布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 (EU) 2025/40

(EU) Regulation 2025/40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PPWR)

歐盟《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法規》(PPWR, Regulation (EU) 2025/40)於 2025 年 2 月 11 日正式取代《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指令》(PPWD)(Directive 94/62/EC),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各項新制將分階段正式上路,企業必須提前布局,確認產品包材符合法規要求,展現環境責任與永續承諾。

PPWR 規範涵蓋包裝的『全生命週期』,整合了環境永續、標示規範與廢棄物減量要求。其目的在於統一歐盟標準,透過設立具體要求,全面降低包裝對環境與人類健康的負面衝擊。

管制範圍與包裝定義(Art.3)

「包材」意指「一切消耗性資源,用來盛裝、保護、掌握、運送及展現貨品,範圍乃涵蓋原料至製程,從生產者至消費者」。

主要的包裝種類包括:
  • 銷售包裝−供最終使用者或消費者使用,如:糖果盒
  • 群組包裝−將多個銷售單位組合方便補貨
  • 運輸包裝−防止包裝於運輸中損壞
  • 服務性包裝及其他細化分類包裝 (如茶包、咖啡包)等所有類型包裝

包裝實務判定:
  • 超市販售飲料空杯,不屬於包裝
  • 裝填飲料後即視為「服務性包裝」
  • 靜脈注射 (IV) 袋與注射器,不屬於包裝
  • 隨植物出售的一般小盆栽視為包裝
  • 直徑 > 10 公分的長期生長盆,不屬於包裝

規範內容與核心重點

為從源頭減少包裝廢棄物與環境危害,歐盟 PPWR 提出各項永續性的標準及相關要求,包含:有害物質限制 (Art.5)、包裝的可回收性 (Art.6)、最低再生含量 (Art.7)、生質材料含量 (Art.8)、可堆肥(Art.9)、包裝最小化 (Art.10)、可重複性包裝設計 (Art.11)以及標籤 (Art.12)等相關要求。

  • 有害物質限制 (重點關注 PFAS) (Art.5)

    禁止於食品接觸包裝中使用全氟/多氟烷基物質(PFAS),並嚴格限制重金屬的容許含量。

    物質 範圍 要求限值
    全氟/多氟烷基物質 (PFAS) 食品接觸包裝 生效日期 2026 年 8 月 12 日:
    • 個別PFAS含量< 25 ppb (氟聚物不適用)
    • PFAS總含量< 250 ppb (氟聚物不適用)
    • 總PFAS含量(以氟計)< 50 ppm (含氟聚物)
    鉛、鎘、汞、六價鉻 各式包裝材料 加總 ≤ 100 ppm

    針對 2026/8/12後於市場販售的食品接觸包裝,必須符合PFAS限制,沒有消耗舊庫存的緩衝期 (僅生效日前已於市場流通者免下架)。

  • 提高包裝的可回收性與再利用率(Art.6)

    歐盟於 2028 年發布「回收性設計標準」(DfR),針對包裝可回收性的要求將採三個階段實施,在 2030 年 DfR正式生效前,製造商符合現行 EN 13430 標準即可。

    • 第一階段|2030/1/1起落實「回收性設計標準 DfR」

      包裝設計須達 C 級(可回收率 ≥70%)。

    • 第二階段|2035/1/1起達成「大規模回收 RaS」

      廢棄包裝須具備實際回收能力,能在歐盟市場獨立收集與分選,並達大規模回收 (Recycling at Scale) 門檻(指每年回收材料數量 ≧ 55 %,木材為 30%)。

    • 第三階段|2038/1/1起全面「提升回收標準」

      所有於市場販售的包裝,回收等級必須強制提升至 B 級(可回收率 ≥80%)以上。

    註:【回收性設計標準】 (DfR) 可回收率門檻為:A 級 ≥ 95%、B 級 ≥ 80%、C 級 ≥ 70%。

    • 運輸包裝:2030 年至少達 40% 具備可重複使用性。
    • 飲料銷售包裝:2030 年達 10% ;2040 年達 40% 採用可重複使用包裝。
    • 外帶餐飲:須提供消費者「可重複使用包裝」的選擇。
    • 自帶容器義務:餐廳與咖啡館須允許消費者自備容器續杯。
  • 塑膠包材最低再生含量(Art.7)

    將根據包裝的材質與用途,分為 2030 年與 2040 年兩個階段逐步調高比例門檻:

    塑膠包裝類別與用途 2030年 2040年
    PET 製成的接觸敏感包裝 (一次性飲料瓶除外) 30% 50%
    PET 以外塑膠製成的接觸敏感包裝 (一次性飲料瓶除外) 10% 25%
    一次性塑膠飲料瓶 30% 65%
    上述以外的其他塑膠包裝 35% 65%

    註:【回收性設計標準】 (DfR) 可回收率門檻為:A 級 ≥ 95%、B 級 ≥ 80%、C 級 ≥ 70%。

    哪種塑膠包裝可以不用符合「再生材料比例」?
    1. 特定產品:醫療藥品、嬰兒食品、危險運輸品、可堆肥塑膠包裝。
    2. 微量塑膠部件:佔包裝總重量不到 5% 的塑膠部件。
    3. 食安考量:使用回收料有健康疑慮,或不符 (EC) No 1935/2004 規範之食品接觸包材。
  • 塑膠包材生質材料(生物基)原料(Art.8)

    預計在 2028 年 2 月 12 日前,歐盟將提出新的立法草案,訂定生質材料 (生物基) 原料的「永續性要求」與「使用比例目標」,企業必須持續關注此類材料的發展。

  • 可堆肥包裝(Art.9)

    針對特定「容易與廚餘混雜」的包裝,歐盟提出了明確的可堆肥規範,並於 2028 年 2 月 12 日起強制執行。

    • 強制要求:

      可滲透茶包 / 咖啡包、生鮮蔬果黏性標籤必須取得工業可堆肥標準 (EN 13432)。

    • 授權歐盟成員國自行規定:

      塑膠咖啡膠囊、非金屬材質包裝、輕量/超輕量購物袋。

  • 包裝最小化(Art.10)

    所有於市場販售的包裝,其重量與體積都必須縮減至「維持保護功能所需」的最低限度,並於 2030 年 1 月 1 日起強制執行。

    • 禁止「虛增體積」設計。
    • 內部的空隙比例必須 < 50%。
  • 可重複使用包材(Art.11)

    企業必須確認包裝具備足夠的耐用性,參與或建立專屬的再利用系統,達到法規設定的循環比例目標。

    • 2025/2/11起:

      市場販售的重複使用包裝,全面適用Art.11 (a)~(i) 可重複使用包裝設計要求。

    • 2027/2/12起:

      公告各類包裝的「最少循環次數」門檻。

    • 2027/6/30起:

      歐盟確立最終計算重複使用方法。

    包材類型 2030 年目標 2040 年目標 豁免特例
    B2B 運輸包材 100% - 危險品、大型客製化機械、
    直接接觸食品之運送包裝、紙箱
    一般運輸包材
    (ex : 棧板、摺疊箱…)
    40% 70%
    整組 / 組合包材 10% 25% 紙箱
    飲料銷售包材 10% 40% 易腐壞飲料、牛奶及乳製品、葡萄酒、烈酒…等
  • 標示要求(Art.12)

    歐盟於 2026 年 8 月前制定出統一的標籤規範細則,隨後將依據不同項目,分階段強制實施:

    • 2028/8/12起:

      強制標示歐盟統一材質分類圖示以利回收。

    • 2029/2/12起:

      可重複使用包裝,清楚標示回收資訊,並與「一次性包材」做出區隔。

    • 2030/1/1起:

      含有「關注物質 (Substances of Concern)」包材,須以數位載體(如 QR Code)標示物質名稱與濃度。

法規的實施日期

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 (EU) 2025/40大部分規範將於2026年8月12日實施。各項要求分階段實施:

SGS提供測試服務

SGS雜貨實驗室針對食品接觸包材、粧品包材及各式消費品包裝材料,提供全面且專業的測試服務。我們具備PPWR法規要求,提供以下測試服務。

綠色永續包材測試服務
法規永續要求 項目 測試服務
方法 / 標準
Art. 5
有害物質限制
重金屬 (鉛、鎘、汞、六價鉻) CEN CR 13695-1
PFAS 總氟篩檢
標靶PFAS
Art. 6
可回收性
塑膠包裝可回收性評估 EN 13430
ISO 18604
GB/T 16716.4
紙包裝可回收性評估 EcoPaper Method
CEPI Method
APCO Method
Art. 7
塑膠包裝
再生材料最低含量
再生含量驗證 加速質譜法分析碳-14含量
Art. 8
生質材料含量
加速質譜法分析碳-14含量 ASTM D6866
ISO 16620
ISO 19984
EN 16640
Art. 9
堆肥/生物可分解性
堆肥測試
(工業/家用/厭氧生物/海洋生物)
ISO 14855
AS 5810
ISO 15895
ISO 23977
生物可分解性
(生物分解性/崩解度/生態毒性/材質分析/有毒元素)
ISO 14855
ISO 16929
OECD G208
EN 13432
EN 14582
Art. 10 ~ 12
包裝最小化、重複使用包裝、標示
最小化設計性能評估
重複使用包材評估
標籤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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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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