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提供「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乙方基於辦理型式認證證明之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乙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 (1)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 (2)蒐集之目的。
- (3)個人資料之類別。
- (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5)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6)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 (7)乙方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