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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農產品
2013/07/01

餐飲業應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做好衛生自主管理,妥善處理逾期食材

內文出處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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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7月1日)公布之「國際觀光旅館公共安全、衛生安全及訂席服務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新聞稿,指出13家國際觀光旅館餐廳之食品衛生安全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之規定,主要項目包括乾貨食材區或廚房放置逾期食材等缺失。本次衛生安全缺失顯示業者未確實落實衛生自主管理,衛生局已依違反99年1月27日修正公布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或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依情節輕重分別裁處。
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簡稱食藥局)重申,餐飲業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相關規定,過期食材視同廢棄物,應即時清理移至垃圾廢棄區。未來如發現餐飲業者未將逾期食品移至廢棄區或暫予明顯區隔時,除可依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將產品沒入銷毀外,另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
近年來國外旅客來台觀光人數大增,餐飲業蓬勃發展,國際觀光旅館餐飲衛生安全攸關我國國際形象,為確實提升我國餐飲業衛生自主管理能力及水準,食藥局自99年起,陸續輔導國際觀光旅館之中式餐廳廚房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HACCP),至101年止已有半數國際觀光旅館之餐廳廚房(至少1廳)開始實施,作為我國餐飲業之楷模。此外,食藥局每年皆督導縣市衛生局對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餐飲業者之供膳場所進行衛生稽查,以確保民眾飲食安全。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已強化各食品業者應負之自主管理責任,食藥局再次呼籲餐飲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確保消費者飲食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