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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農產品
2011/05/09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查獲魔菇企業有限公司使用逾期原料製作爆米花

內文出處 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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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員稽查轄內魔菇企業有限公司工廠作業時,發現業者使用逾期原料製作爆米花,該局立即將現場逾期原料及爆米花成品全數封存,並飭令業者將各門市販售之違規產品(有效日期2011年6月19日前)下架及回收。

        業者製造場所有逾期「玉米粒37包加已開封4包(有效日期2010.12.4及2011.3.6)」、美式咖啡調味粉13箱6包(有效日期100年1月29日)、蒜香香辣調味粉40箱37包(有效日期100年3月17日、100年4月29日、100年4月30日)、抹茶調味粉72箱2包(有效日期99年12月14日、100年1月26日、100年1月27日)」之原料,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已逕予封存,並將擇日銷燬。該行為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8款規定,將依同法第33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至15萬元以下罰鍰。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要求食品製造業者,應加強食品衛生自主管理(包括工廠衛生、原物料管控及操作人員衛生),並檢查食品標示,以有效掌控食品衛生安全,確保消費者之權益。若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歡迎逕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洽詢專線-7334861)。承辦科室聯絡電話:食品衛生科科長魏任廷0953-194078。

關鍵字: #食品標示 #有效日期